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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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莊雅琳 被告 曾華貴
彭璧伶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6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莊雅琳就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0號被告曾華貴、彭璧伶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佩芬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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