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99號
原 告 林奕成 現於高雄市○○區○○○村0號(高雄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