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5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譚凱
       李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零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9,977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10,147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9,823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9,484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9,975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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