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小字第16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陳智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伍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當庭對原告之請求表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