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2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2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沈柏全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2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上午9時54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45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0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450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11日駕駛車號000000之車輛,在台北
市市○○道○段○○○號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PG7037號車
,經原告理賠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等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載,被告願意理賠
之記載相符,可以認定,經扣除零件折舊後,應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零件新台幣5,900元、工資新台幣1,050元、烤漆
新台幣5,500元)所示,並駁回其他部分。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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