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65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宸瑜
MASONROBERTJAMES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8年
12月1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287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宸瑜、MASONROBERTJAMES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108年12月9日3時13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被移送人相互間對其他被移送人鬥毆之證述。
⑶被移送人吳宸瑜、MASONROBERTJAMES國泰綜合醫院驗傷
診斷證明書。
⑷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
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月18日
廳刑一字第281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移送人互
相鬥毆,雖其等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告訴,被移送人在公共
場所互相鬥毆,衡被移送人間之行為以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
寧造成之危害程度,依上開說明,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款規定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