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3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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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3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敬瀛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319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12月23日上午11時11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12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512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有用戶使用契約,電號0000000000-0,但被告自108
年6月起至同年9月止欠費新台幣7,512元等情,已經原告
提出繳費憑證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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