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