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顯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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