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3樓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原住台北縣三重市○○○路○○巷○○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經於民國99年4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5月1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庭(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