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9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項但書定有明
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
明文規定。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記載㈠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㈡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