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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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原告妍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仲梅
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如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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