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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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О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一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
法官葉靜芳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