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林志文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志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林志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