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設臺北(即志忠貨運行)
快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自字第一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谷輔法官葉靜芳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