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二號
原告妍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仲梅
送被告如訊股份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九樓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妮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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