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LAO
住現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經查前雖於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為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事證調查仍有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於裁判宣示前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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