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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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二О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再按誣告罪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可提起自訴,至偽證罪之構成,與誣告罪要件不同,當然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亦著有第一五四0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認被告涉嫌偽證,犯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偽證罪,向本院提起自訴,依前揭說明,偽證罪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認被告涉有偽證罪嫌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敏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