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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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彭心俞

蔡宗豪

一、債務人彭心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63,16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彭心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40,8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彭心俞、蔡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9,654,98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彭心俞、蔡宗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1,399,253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4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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