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債權人上舜精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瓏實業社即 張昱瑋康桂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是否列張昱瑋、康桂蘭為相對人?並補正張昱瑋、康桂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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