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訴人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齊亨 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