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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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730號債權人 劉宴隆 債務人成宥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志昌 人債務人賴志昌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第(3)點「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