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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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18號聲請人 鄔財明 相對人 廖榆名 相對人鄔 梁罔腰 (即 鄔乖 之繼承人)相對人 鄔進煌 (即鄔乖之繼承人)相對人 鄔清河 (即鄔乖之繼承人)相對人 鄔金 釵(即鄔乖之繼承人)相對人陳 鄔金美 (即鄔乖之繼承人)相對人 鄔火柴 相對人 鄔碧蓮 相對人 鄔明村 相對人 鄔振森 相對人 鄔正福 相對人 鄔麗嬌 相對人 鄔景坤 相對人 鄔金松 相對人徐 鄔秀鑾 相對人 鄔因 相對人 鄔玉蘭 相對人 鄔文欽 相對人 鄔秀來 相對人鄔 黃秀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76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分擔部分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所之比例分擔。復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費用計算書所載。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其他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費用計算書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預納人│├────────────┼─────┼──────┤│二審裁判費│223128元│聲請人│├────────────┼─────┼──────┤│複丈費、謄本費(一)│2000元│聲請人│├────────────┼─────┼──────┤│戶政謄本規費│45元│聲請人│├────────────┼─────┼──────┤│合計│225173元││└────────────┴─────┴──────┘附表:
┌─┬────┬────────┬────────┐│編│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號│姓名││訟費用額(新台幣│││││/元)│├─┼────┼────────┼────────┤│1.│ 鄔黃秀瓊 │517822分之27597│12000│├─┼────┼────────┼────────┤││鄔梁罔腰│││││、鄔進煌│││││、鄔清河││││2.│、 鄔金釵 │517822分之27597│連帶給付12000│││、陳鄔金│││││美等5人│││││連帶負擔│││├─┼────┼────────┼────────┤│3.│鄔文欽│517822分之3251│1414│├─┼────┼────────┼────────┤│4.│鄔玉蘭│517822分之3251│1414│├─┼────┼────────┼────────┤│5.│徐鄔秀鑾│517822分之3251│1414│├─┼────┼────────┼────────┤│6.│鄔因│517822分之3251│1414│├─┼────┼────────┼────────┤│7.│鄔金松│517822分之13006│5656│├─┼────┼────────┼────────┤│8.│鄔秀來│517822分之13006│5656│├─┼────┼────────┼────────┤│9.│廖榆名│517822分之267782│116444│├─┼────┼────────┼────────┤│10│鄔正福│517822分之7868│3421│├─┼────┼────────┼────────┤│11│鄔振森│517822分之7868│3421│├─┼────┼────────┼────────┤│12│鄔明村│517822分之15736│6843│├─┼────┼────────┼────────┤│13│鄔麗嬌│517822分之17291│7519│├─┼────┼────────┼────────┤│14│鄔景坤│517822分之17291│7519│├─┼────┼────────┼────────┤│15│鄔碧蓮│517822分之27597│12000│├─┼────┼────────┼────────┤│16│鄔火柴│517822分之27597│12000│├─┼────┼────────┼────────┤│17│鄔財明│517822分之34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