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蔡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又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黃清松 │花蓮第二信用合│103年5月31日│211,812元│GA0000000│1434-6││││作社田蒲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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