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王懷信 原告 黃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劉彩琴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被告 張俊明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 吳星明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79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俊明、吳星明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4798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徵得兩造同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