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更字第九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
丁○○丙○○戊○○右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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