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148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林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華商銀)申辦現金卡信用貸款,嗣動支借款額度,截
至民國95年11月27日止,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帳款(含借
款本金、已到期利息、其他費用)及利息未付,因中華商銀
已將上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登報
公告,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及其受讓取得本件債
權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客戶交易明細、
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資料為證,又被告未到庭,亦未
提書狀供審酌,依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應付帳款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
下同)1,1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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