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執聲辛字第一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判處罰金五千元、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七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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