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唐淑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