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唐淑民律師
李國禎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均於民國96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6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