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侯宣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