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亮妤 律師
被告 吳文洋
訴訟代理人 莊小雯
被告 莊楊美娟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勝竹
被告 呂伯忠
訴訟代理人 呂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482」應更正為「482元」,第四項關於「110年9月1日」應更正為「112年1月1日」;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13、16行關於「112年1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9月1日」,第3頁第21、24、26行及第4頁第1行關於「 呂文洋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文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