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永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永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
法 官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