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3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丁永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永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

         法 官侯弘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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