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

原告 呂亭臻

被告 夏菲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7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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