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
原告 呂亭臻
被告 夏菲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7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秉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59號
原告 呂亭臻
被告 夏菲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77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方佳蓮
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