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77號
原告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晨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 律師
被告 王伯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王伯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伯瑜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 伍珮潼 部分,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另由本院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