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許金秋

被告 辜昭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