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許金秋
被告 辜昭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告 許金秋
被告 辜昭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力揚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