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5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告鴻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怡君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