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權人 蕭浩銓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棣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棣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僅載債務人姓名及住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然經本院職權以「許棣程」及上開住址查調戶籍資料,並無相匹配之人,是債務人之人別及確實之住址形式上難以審查確定,本院遂以民國112年2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3月9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本件債務人人別無法確定且經命債權人補正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