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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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訴字第4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呂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