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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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6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