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7日本院馬公簡易庭95年度馬簡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澎湖縣馬公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被上訴人所有,民國90年間辦理土地重測時,卻發現土地上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一間(下稱系爭房屋),嗣上訴人擅自將該房屋屋頂全部拆除,另又將外牆予以粉刷,為此依據所有權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拆除該房屋後返還土地。並聲明:如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二、上訴人抗辯:系爭土地及房屋,早年皆屬訴外人 洪聰明 所有,被上訴人私自將土地辦理過戶,自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
而縱然被上訴人由洪聰明處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因洪聰明僅出讓土地所有權,保留其上房屋,故按照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該房屋所有人即有權繼續使用土地,此項權利並因繼承關係由上訴人取得。至於該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漏雨,上訴人才拆除整個屋頂,重新鋪設,另粉刷外牆,並未拆除重建,應無礙被上訴人使用土地之權利。並聲明:①被上訴人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虛線包圍部分所示面積19點65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且定履行期間為6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被上訴人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應認屬實,上訴人空言否認,尚無可採。又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經原審法院會同兩造及地政機關勘測後,該房屋全部面積為24.44平方公尺,其中有19.65平方公尺占用系爭土地,有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函及複丈成果圖(即附圖)足憑。
(二)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屋為訴外人洪聰明早年建造,輾轉繼承後,由上訴人取得所有權一節,雖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然參諸系爭房屋大部分坐落在系爭土地上,兩造又不爭執系爭土地早年屬於洪聰明所有等情,則系爭房屋早年應屬洪聰明所有,即符常情。再依證人 葉文從 、 洪上理 於原審中證稱:伊等均為數十年前即已居住當地之民眾,系爭房屋長年由洪聰明家族使用,現由上訴人支配,未曾聽聞他人爭執使用權利等語,且上訴人亦提出戶籍資料佐證其與洪聰明之關係,是上訴人陳稱基於繼承關係,輾轉由洪聰明處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一節,應可採信。
(三)按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所稱土地及其上房屋分開或先後出賣,房屋所有人得繼續使用土地之情形,經該院多次闡釋,係指房屋所有人繼續使用土地之權利,可由房屋受讓人繼受取得,而房屋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成立租賃關係,該租賃關係之期限,應至房屋不堪使用時為止,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86號判決可參。本件應審究者,即係系爭房屋是否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而可認兩造間租賃契約已屆期?查系爭房屋年代久遠,早呈破舊狀態,此有卷附照片數幀可稽,參諸上訴人於本院陳稱:牆壁已有隙裂,屋頂也在漏水,屋樑也掉落等語(本院96年
3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即上訴人之小叔洪上理於原審證稱:原來屋頂已經塌陷一部分,而且會漏水,若不全部修繕,情況會愈來愈嚴重,到最後會全部塌掉,所以必須全部一起處理,不能只修繕一部分等語(原審卷第68頁),證人即拆除系爭房屋原來屋頂之工人丙○○於本院證稱:有受上訴人之託拆除舊屋頂全部等語(本院96年5月25日審判筆錄),足見系爭老舊房屋之樑柱、牆壁、屋頂已嚴重破損,結構安全堪虞,已達無法遮風避雨之不堪使用程度,以致上訴人不得已始予以僱工重建。系爭房屋於重建時既已達不堪使用之狀態,揆諸上開判例、判決之說明,兩造間之租賃期限已經屆至,被上訴人基於所有人之地位,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上訴人就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之19.65平方公尺部分予以拆除並返還土地,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五、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原判決附圖虛線包圍部分所示面積19點65平方公尺之房屋拆除,將土地返還被上訴人,且定履行期間為6月、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