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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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任薪錡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民國105年9月28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9月29日起至105年9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3年9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
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含聲請前2年之所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且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⒈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租金1萬6,0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
說明目前是否有與他人共同居住租屋處?該他人為何人?何以未能與聲請人共同負擔房屋租金?另應提出每月支付租金1萬6,000元之證明文件(如房租簽收簿、匯款單據、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
⒉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
明聲請人名下並無機車何以需支出加油費用?說明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上、下班之交通路線為何?及提出上開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油資費用統一發票等。
⒊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其與其女友之膳食費用7,200元、電
話費1,700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其與其女友之膳食費用、電話費分別為若干元?何以須由聲請人負擔其女友上開費用?其女友目前從事何業?收入狀況?並陳報其女友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健保費550元之部分,應提出繳納健保費之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 任志強 扶養義務之人數及
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任志強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其他扶養義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103至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另說明應受扶養人任志強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債務人清冊:㈠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倘無債務人,亦需表明無債務人之旨)。
㈡債務人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
旨;所表明之債務種類,應記載該債務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
十、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破產和解之案件?目前105年度司執字第3503號強制執行案件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並請聲請人表列自遭強制執行起迄今遭該法院強制扣薪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等)。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陳稱因該銀行無法接受其每月僅清償2,000元等語;惟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聲請人分
164期、0%利率、每期還款2,000元之協商還款方案,然因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核與聲請人所述不符,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四、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中記載其債務總金額為128萬3,166元;然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債務總金額為44萬7,91
0元。請聲請人說明其債務金額究竟為若干元?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