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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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419號

原告 林敏川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 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4.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7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3,140元【計算式:31,700×4.2=133,1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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