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璦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郁霖 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1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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