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璦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郁霖 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1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