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4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柏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昱方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860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