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8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10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