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9,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026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7,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著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