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4號原告乙○○
甲○○兼法定代理人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嗣於民國97年9月9日當庭擴張聲明,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壹佰伍拾萬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壹萬零玖佰元,尚不足肆仟玖佰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