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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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林慧美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許富勝
即 被 告 號5樓
林國偉
莊武中
李碧華
張福來
葉 張秀子
孟 張秀蘭
孟繁頻
張永福
張楊粉
張瑋峻
張晏華
張怡秀
羅碧花
張兆諒 (更名前: 張文輝 )
張文吉
張寬寬
張素
張葉
張梅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張真珠
張 盧碧珠
張益菖
張靜予
張金寶
張美英
葉欣怡
林桂雲
李 張美娟
張美麗
張月嬌
張堯舜
張宗錦
張宗鎰
張宗榮
程 張美女
陳 張靜修
張李氈
張棟梁
張耀聰
張瑞琳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張瑞文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張瑞德
張妍香
耿 張玉鳳
張銓桂
張明雄
連力慧
張憲章
張憲輝
張鉗目
張明壽
張明聰
林 張阿新
洪 張彩雲
張西真
張西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
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明文規定。而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
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
譯費,證人及鑑定人之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等,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士簡字第549號
判決確定,應由兩造依上開判決附表二、附表三所示應有部
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又本件聲請人雖列計
土地謄本費新台幣(下同)140元、戶籍謄本費1,150元(聲
請人請求1,190元,惟經核對費用收據後應為1,150元)、土
地謄本費120元、戶籍謄本費1,335元,並提出相關單據為證
。然查,聲請人列計之上開土地謄本費及戶籍謄本費部分,
為其訴訟成本,並非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併計訴訟費
用,實無理由,故本件訴訟費用共計11,820元(詳如後附計
算書所示),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聲請人逾後附計算書金額部分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郁婷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600元
合計11,820元
┌──────────────────────┐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
│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訴訟費用負擔金│
│││負擔比例│額(新台幣)│
├──┼─────┼─────┼───────┤
│1│許富勝│64/1400│540元│
││││(11,820×64/1│
││││400)│
├──┼─────┼─────┼───────┤
│2│林國偉│33/1400│279元│
││││(11,820×33/1│
││││400)│
├──┼─────┼─────┼───────┤
│3│莊武中│1/8│1,478元│
││││(11,820×1/8│
││││)│
├──┼─────┼─────┼───────┤
│4│李碧華│1/8│1,478元│
││││(11,820×1/8│
││││)│
├──┼─────┼─────┼───────┤
│5│張福來│2/28│844元│
││││(11,820×2/28│
││││)│
├──┼─────┼─────┼───────┤
│6│葉張秀子│1/28│422元│
││││(11,820×1/28│
││││)│
├──┼─────┼─────┼───────┤
│7│孟張秀蘭│1/28│422元│
││││(11,820×1/28│
││││)│
├──┼─────┼─────┼───────┤
│8│孟繁頻│1/28│422元│
││││(11,820×1/28│
││││)│
├──┼─────┼─────┼───────┤
│9│張永福│2/8│2,955元│
││││(11,820×2/8│
││││)│
├──┼─────┼─────┼───────┤
│10│張楊粉│1/432│27元│
││││(11,820×1/43│
││││2)│
├──┼─────┼─────┼───────┤
│11│張瑋峻│1/1728│7元│
││││(11,820×1/17│
││││28)│
├──┼─────┼─────┼───────┤
│12│張晏華│1/1728│7元│
││││(11,820×1/17│
││││28)│
├──┼─────┼─────┼───────┤
│13│張怡秀│1/1728│7元│
││││(11,820×1/17│
││││28)│
├──┼─────┼─────┼───────┤
│14│羅碧花│1/1728│7元│
││││(11,820×1/17│
││││28)│
├──┼─────┼─────┼───────┤
│15│張兆諒│1/432│27元│
││││(11,820×1/43│
││││2)│
├──┼─────┼─────┼───────┤
│16│張文吉│1/432│27元│
││││(11,820×1/43│
││││2)│
├──┼─────┼─────┼───────┤
│17│張寬寬│1/432│27元│
││││(11,820×1/43│
││││2)│
├──┼─────┼─────┼───────┤
│18│張素│1/432│27元│
││││(11,820×1/43│
││││2)│
├──┼─────┼─────┼───────┤
│19│張葉│1/432│27元│
││││(11,820×1/43│
││││2)│
├──┼─────┼─────┼───────┤
│20│張梅│1/432│27元│
││││(11,820×1/43│
││││2)│
├──┼─────┼─────┼───────┤
│21│張真珠│1/432│27元│
││││(11,820×1/43│
││││2)│
├──┼─────┼─────┼───────┤
│22│ 張盧碧珠 │1/384│31元│
││││(11,820×1/38│
││││4)│
├──┼─────┼─────┼───────┤
│23│張益菖│1/1152│10元│
││││(11,820×1/11│
││││52)│
├──┼─────┼─────┼───────┤
│24│張靜予│1/1152│10元│
││││(11,820×1/11│
││││52)│
├──┼─────┼─────┼───────┤
│25│張金寶│1/384│31元│
││││(11,820×1/38│
││││4)│
├──┼─────┼─────┼───────┤
│26│張美英│1/384│31元│
││││(11,820×1/38│
││││4)│
├──┼─────┼─────┼───────┤
│27│葉欣怡│1/384│31元│
││││(11,820×1/38│
││││4)│
├──┼─────┼─────┼───────┤
│28│林桂雲│1/1152│10元│
││││(11,820×1/11│
││││52)│
├──┼─────┼─────┼───────┤
│29│李張美娟│1/384│31元│
││││(11,820×1/38│
││││4)│
├──┼─────┼─────┼───────┤
│30│張美麗│1/384│31元│
││││(11,820×1/38│
││││4)│
├──┼─────┼─────┼───────┤
│31│張月嬌│1/384│31元│
││││(11,820×1/38│
││││4)│
├──┼─────┼─────┼───────┤
│32│張堯舜│1/48│246元│
││││(11,820×1/48│
││││)│
├──┼─────┼─────┼───────┤
│33│張宗錦│1/80│148元│
││││(11,820×1/80│
││││)│
├──┼─────┼─────┼───────┤
│34│張宗鎰│1/80│148元│
││││(11,820×1/80│
││││)│
├──┼─────┼─────┼───────┤
│35│張宗榮│1/80│148元│
││││(11,820×1/80│
││││)│
├──┼─────┼─────┼───────┤
│36│程張美女│1/80│148元│
││││(11,820×1/80│
││││)│
├──┼─────┼─────┼───────┤
│37│陳張靜修│1/80│148元│
││││(11,820×1/80│
││││)│
├──┼─────┼─────┼───────┤
│38│張李氈│1/336│35元│
││││(11,820×1/33│
││││6)│
├──┼─────┼─────┼───────┤
│39│張棟梁│1/336│35元│
││││(11,820×1/33│
││││6)│
├──┼─────┼─────┼───────┤
│40│張耀聰│1/336│35元│
││││(11,820×1/33│
││││6)│
├──┼─────┼─────┼───────┤
│41│張瑞琳│1/336│35元│
││││(11,820×1/33│
││││6)│
├──┼─────┼─────┼───────┤
│42│張瑞文│1/336│35元│
││││(11,820×1/33│
││││6)│
├──┼─────┼─────┼───────┤
│43│張瑞德│1/336│35元│
││││(11,820×1/33│
││││6)│
├──┼─────┼─────┼───────┤
│44│張妍香│1/336│35元│
││││(11,820×1/33│
││││6)│
├──┼─────┼─────┼───────┤
│45│耿張玉鳳│1/48│246元│
││││(11,820×1/48│
││││)│
├──┼─────┼─────┼───────┤
│46│張銓桂│1/48│246元│
││││(11,820×1/48│
││││)│
├──┼─────┼─────┼───────┤
│47│張明雄│1/144│82元│
││││(11,820×1/14│
││││4)│
├──┼─────┼─────┼───────┤
│48│連力慧│1/432│27元│
││││(11,820×1/43│
││││2)│
├──┼─────┼─────┼───────┤
│49│張憲章│1/432│27元│
││││(11,820×1/43│
││││2)│
├──┼─────┼─────┼───────┤
│50│張憲輝│1/432│27│
││││(11,820×1/43│
││││2)│
├──┼─────┼─────┼───────┤
│51│張鉗目│1/144│82元│
││││(11,820×1/14│
││││4)│
├──┼─────┼─────┼───────┤
│52│張明壽│1/144│82元│
││││(11,820×1/14│
││││4)│
├──┼─────┼─────┼───────┤
│53│張明聰│1/144│82元│
││││(11,820×1/14│
││││4)│
├──┼─────┼─────┼───────┤
│54│林張阿新│1/144│82元│
││││(11,820×1/14│
││││4)│
├──┼─────┼─────┼───────┤
│55│ 洪張彩雲 │1/144│82元│
││││(11,820×1/14│
││││4)│
├──┼─────┼─────┼───────┤
│56│張西真│1/144│82元│
││││(11,820×1/14│
││││4)│
├──┼─────┼─────┼───────┤
│57│張西珍│1/144│82元│
││││(11,820×1/14│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