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宇陞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雖定有明文
。惟該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
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
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
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提起本件確認票
據債權不存在(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69號),於106年
5月22日具狀以其已對被告及訴外人 龍美枝 涉犯竊盜原告票
據之罪嫌提出刑事告訴,該刑事程序事證評價結果,屬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審判之依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見
本院106年度北簡字第16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2頁至第
83頁)。惟查,就龍美枝是否涉有竊盜等罪嫌,係本件民事
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
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