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詹前棕
被上訴人   林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7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655元。上開
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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